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呼和浩特市自持商業地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呼和浩特市自持商業地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呼和浩特市自持商業地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試行)
條 為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關于印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48號)、國土資源部《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和《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持商業地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根據規劃要求,依法取得商業用地使用權的開發企業或個人,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在規定的自持期限內(含建設期和經營期),不得轉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建成區范圍內的自持商業地產項目,商業規模在5萬平方米(包括5萬平方米)以上。
第四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出讓商業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有自持要求的,出讓方案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土地收儲中心、發展改革委、城鄉建設委、規劃局、財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門共同編制,明確各自要求,經政府批準后,在出讓方案和出讓合同中明確自持的年限和其他限制條件。
自持期限不得低于15年(含建設期和經營期),自持年限自簽訂出讓合同時起算。自持率不得低于總建筑面積的70%。
第五條 自持商業用地出讓底價可按照擬出讓宗地的市場評估價的70%確定,但不得低于土地儲備項目范圍內平均成本,不得低于所在區域基準地價的70%。
第六條 在約定的自持期限內,商業地產自持部分可以整體轉讓,但不得分割轉讓,不得改變批準的土地用途。
自持商業地產的權利人,以“以租代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分割產權銷售的,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并由國土資源部門據此取消企業一定期限內參與本市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資格。
第七條 自持商業地產的權利人進行不動產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上記載自持年限和相應的限制條件。
第八條 權利人如遇法律執行行為,其自持商業地產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九條 各旗縣政府自持商業地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有效期兩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8-24號。